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一项贯彻司法全过程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司法方法论之元点——司法的过程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一切形式的司法方法都是如何尊重人、爱护人和保护人的方法。
因此,确立法律思维训练的核心目标地位,可以有效弥合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理念分歧,可以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实践技能的训练有机联系在一起,可以在更为具象的层面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法学学科建设以及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等方面提供更有针对性和统领性的目标指引。从内容看,前两类教材尤其是部门法学科教材因为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适应法律的最新发展,教材的版本更新频率较快、知识量越来越丰富、信息量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还必须充分正视在中国特定语境下法教义学方法可能会遇到的挑战,如我国现行法的规范性尤其是体系性不足,可能会对法学教育中引入法教义学方法造成负面影响。反对摆脱法律约束的要求,主张法律(规范)对于司法裁判的约束作用。[7] 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换言之,学校教些什么、教师如何教、课程如何考核等具体问题,无不直接影响着法律思维训练的实际效果。最后,法律思维有别于常人思维但并不排斥社会常识。
以此为导向,笔者认为,第一,核心主干课地位不能动摇,切忌以教学改革之名不断进行课程的花样翻新,从而削弱核心主干课的地位或者大幅压缩学时比例。[12]新文科概念一经产生,我国就积极响应,赋予其新的内涵,制定相关政策,提出了规划和发展目标。(二)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法官的使命不在于走程序,而在于通过正当程序使司法活动接近实质正义。
(64)而在为人民、谋发展的过程中,司法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通常而言,所谓实效即实际效果和实际成效。(94)[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257页。1.司法程序是由诸多环节连锁而成的整体,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独立的价值,并与当事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关联。
没有这个终点,司法过程就无以落地和终了。2.在学理上,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渊源于市民社会的市民法⑦——其意旨很清晰地表明:司法权源自社会生产和生活之需要,其基本功能就在于解决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冲突和纠纷,以确保社会之生产和生活得以赓续。
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需要遵循基本的规则。因此,包括司法权力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都应当而且只能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通过代表其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司法机关来具体行使这项权力。4.司法正义是一种法律之内的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依法维护人民尊严、依法保护人民权益、依法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73)其三,基于实效的思考。二者统称为直接言词原则,它要求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二)司法必须有用而且好用,司法制度不能作绣花枕头,中看不中用。裁判事实就是法官在裁判中最后认定的事实形态,是推理的小前提,也是法院判决书中所能表现出来的事实描述。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本源意义上的司法权属于社会权力之范畴,往往表现为私权、族权、教权等,并通过血亲复仇、家族审判、宗教裁判等方式得以实现。
(103)司法哲学是关于司法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观的哲学和学问。其中的衍生性意味着司法价值体系本质上属于法价值的衍生之物,系法价值在司法过程中的具象化。
如果裁判仅仅是结果,而缺乏过程,那么这个结果就难免陷入独断。但其功能发挥的场域仍然是社会结构本身,因此,只有置身于社会结构之中,恰当回应社会需求,司法才能不断获得自我成长发展和社会公众的信任认同才能彰显司法的主体性,证成其自身价值。好的口碑是激发公众司法认同感和信任感的最重要的社会资本。在司法层面,实践理性兼具形式和实质双重内含。(99)司法过程中的赋权本质上是一个发现当事人潜在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不是施加权力(empower over)而是被授予权力(empower to)。主体借助实践智慧,对其所参与的法律实践活动之现实背景、社会因素与条件进行分析、权衡、评估与调适,从而为司法裁判找到合乎情理、合乎实际、合乎预期之根据和支持。
(24)[德]弗莱德·R.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万俊人、朱国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3.发展正义的本质是人民的正义,因为发展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
如果说正当审判的过程未必能够产生正当的裁决结果,那么正当的裁决结果必然地产生于正当的审判过程。如果该我的,没有给我即属于司法不公。
三是作出决定必须建立在当事者提出证据和辩论的基础上,并以此相对应。2.司法过程中的主体性具有交互主体性的属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是一项以专业方式呈现的政治运行过程。讲究实效既是一种司法世界观,也是一种司法方法论。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迟到的权利就是贬值的权利。(53)良知不因法治而存在,但法治须以良知为底色。
(二)就其性质而言,从个案认知司法属于结果导向。(58)孙光宁:《围观与超越——法律方法视野中的个案》,《法律方法》(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7-552页。
(96)钱大军、王磊锋:《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6期,第125-131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才强调: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当然,这一过程离不开找法,即发现规则。价值论亦称价值哲学,是指主体从需要的角度出发,来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
1.司法行为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为,其主体必须是代表国家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一)通过过程的司法认知司法是一种过程性存在,由彼此衔接的各环节组成,每一个环节都受公布周知的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程序性机制所拘束。司法是一项有德性的事业,它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此即价值理性的作用。(57)3.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而,也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
法律实效意味着人们行为的实然形态,即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范行为。其三,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
(82)人民出版社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130页。
(4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法官的职能仅在于裁判,法官的权力只用于裁判。